增资扩股项目
HUBEI HUAZHONG CULTURE PROPERTY RIGHTS EXCHANGE湖北长江牛至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9.08%股权)
一、增资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 湖北长江牛至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9.08%股权) | ||||||||||||||||||||
项目编号 | HC1710090317 | ||||||||||||||||||||
挂牌公告期 | 2017-10-09 至 2017-12-29 | ||||||||||||||||||||
所属地区 | 湖北省--武汉市 | ||||||||||||||||||||
拟募集资金总额(万元) | 450 (即:4.5元/股)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 9.08 | ||||||||||||||||||
拟新增注册资本(万元) | 100 | ||||||||||||||||||||
原股东是否参与增资 | 否 | 员工是否参与增资 | 否 | ||||||||||||||||||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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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达成或终结的条件 | 本次增资扩股经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如未征集到1家投资者,则增资扩股失败,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意向投资者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 ||||||||||||||||||||
募集资金用途 | 1、围绕公司内容供应商定位加大自制内容生产投入; 2、完善公司内容生产环节建设,加大研发与发行投入; 3、加大新媒体内容营销平台的搭建; 4、加大团队建设力度,引进新媒体运营高端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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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 1、标的公司原始股东与管理层不参加此次增资扩股事宜。 2、从评估报告基准日至标的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期间,标的公司为持续经营状态,期间损益归公司原股东按原股比共同承担所有。 3、本次增资扩股拟按照4.5元/股的价格,募集100万股(对应新增注册资本100万元),引进1至33名战略投资者(单个战略投资者认购股份范围不得少于3万股,认购股份须为1万股的整数倍),募集资金总额450万元,超出注册资本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战略投资者应以现金方式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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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企业基本情况
增资企业名称 | 湖北长江牛至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 |||
基本情况 | 住所(注册地) | 武汉市武昌区小东门中山路376号 | ||
法定代表人 | 夏晓华 | 成立日期 | 2015-01-21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1 | 实收资本(万元) | 1001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信息技术服务业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 914200003260440037 | |
经营规模 | 小 型企业 | |||
经营范围 | 影视创作、发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电子商务;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的组织策划实施;大型演出活动的策划及实施;文化旅游业;艺术品交易;营销策划;公关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会议及展览服务;物流管理;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
股东数量 | 4 | 职工人数 | 50 | |
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湖北省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27.75% | ||
2 | 湖北长江人民艺术剧院有限责任公司 | 71.5275% | ||
3 | 陈政森 | 0.36125% | ||
4 | 张平 | 0.36125%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近三年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项目/年度 | 2014 | 2015 | 2016 | ||||
资产总额 | / | 1240.407061 | 1602.74069 | ||||
负债总额 | / | 704.820479 | 570.861865 | ||||
所有者权益 | / | 535.586582 | 1031.878825 | ||||
营业收入 | / | 262.436897 | 934.079261 | ||||
利润总额 | / | -14.413418 | 53.011949 | ||||
净利润 | / | -14.413418 | 45.292243 | ||||
审计机构 | / | 武汉方瑞会计师事务所 | 武汉方瑞会计师事务所 | ||||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 |||||||
报表日期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2017年8月 | 1624.584266 | 614.656235 | 1009.928031 | 7.54717 | 101.705581 | 101.705581 | |
增资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直辖市、自治区)级其他部门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 或主管部门名称 | 湖北省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湖北省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投资方资格条件 | 意向投资者须为中国大陆境内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企业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本标的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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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条件 | 1、意向投资者被确定为最终投资者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与标的公司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书》,并在协议书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投资款的不足部分一次性足额支付至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意向投资者须同意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在收到足额投资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该款支付给标的公司,且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退还所支付的款项。 2、意向投资者须承诺已对标的进行了充分的调查、了解,不因本次投资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标的公司和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进行追责和索赔。 3、意向投资者须认同《增资扩股说明书》(见附件)、《增资扩股协议书》(见附件)以及增资扩股后《公司章程》(见附件)的全部内容。 4、投资者应向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交纳鉴证费和投资款2%的交易服务费,以上费用均从交易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 |
保证金设置 | 交纳保证金 | 是 |
保证金金额 | 拟认购股份对应总价的30%(取万元整数部分) | |
保证金交纳时间 (以到达产权交易机构指定专用账户时间为准) | 本公告截止日前交纳(以公告截止日16:30前到达华中文交所指定账户为准)。(指定账户户名: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账号: 73816 101826 000 63018;开户行:中信银行江汉路支行;行号:302521038169。)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1、挂牌期满,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择优确定投资者。意向投资者在被确认为投资者后,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应向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交纳的交易费后,转为投资款的一部分;被确定为不符合投资条件的意向投资者,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至该意向投资者原缴款账户。 2、如因非标的公司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意向投资者所缴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该保证金在扣除应向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支付的交易费后,余额作为对标的公司的经济赔偿。若造成标的公司和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的经济损失超过保证金数额的,标的公司和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有权进一步追究意向投资者的法律和经济责任:①挂牌公告期满后,意向投资者单方要求撤回投资申请的;②意向投资者在被确认为投资者后放弃投资的,或在挂牌公告期满收到《投资者资格确认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与标的公司签署《增资扩股协议书》的;③意向投资者未在《增资扩股协议书》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增资扩股协议书》中的约定支付投资款及产权交易服务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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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需求
信息发布期 | 40 个工作日(自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发布之次日起计算) |
信息发布期满的安排 | 1、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按照5个工作日为1个周期顺延挂牌,最后截止日期不超过2017年12月31日。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信息发布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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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选方案
遴选方式 | 竞争性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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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本次增资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择优确定战略投资者,择优条件为,战略投资者能为牛至新媒体公司带来业务、市场、技术、资金、客户等有利于其发展的相关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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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信息 | 请有意投资并符合条件者于2017年12月29日前到我所购买《增资扩股招商文件》。意向投资者须在2017年12月29日16:30时前提交按《增资扩股招商文件》的规定制作的《投资申请文件》,逾期不予受理。 | |||
《增资扩股说明书》 | 《增资扩股协议》 | 《湖北长江牛至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增资扩股后)》 | ||
联系方式
联系人 | 胡中伟 |
联系电话 | 027-88712326,15827291556 |
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