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公告
HUBEI HUAZHONG CULTURE PROPERTY RIGHTS EXCHANGE武昌区惠明路2附5号452.84㎡房屋三年承租权
标的名称 | 武昌区惠明路2附5号452.84㎡房屋三年承租权 | ||
项目编号 | 202520073 | ||
挂牌价格(万元) | 52.47/年 | ||
挂牌公告期 | 2025-03-07 至 2025-03-20 | ||
所属地区 | 湖北省--武汉市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出租方提示: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本次出租资产目前单位自用。确认最终承租方后,由出租方清场并交付标的,因涉及资产安置的问题,最终承租方有承担延期交付租赁标的风险。 (二)出租方确认本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为:鄂永资评报字[2024]第WH0317号。《资产评估报告》显示: 1.标的位于武昌区惠明路2附5号452.84㎡房屋,1楼面积为268.36㎡,2楼184.48㎡。房屋结构为钢混,建成时间为1993年,一楼建筑物内部有通往2楼的电梯,房屋内部装修为简装,内部成新率较好,配有桌椅、厨房配有抽烟机、管道等设备。 2.标的权属为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由湖北省省直机关综合服务中心管理。 3.本次评估结果为含税租金,不包括物业费及因承租方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政府税费及其他所有费用(如管理费、维修费、水、电、气等)。 (三)其他相关提示事项: 1.交易竞价方式重要提示:本项目采用网络竞价。 2.意向承租方须自行查阅公告附件中的租赁合同范本并不持异议。 3.最终承租方须按照《关于省直国有资产收益直缴国库的通知》《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规定,将首期租金直缴国库。租期三年,租金按3个月为一个周期支付,此后乙方应于每个周期结束前至少提前15日支付下一周期的租金,依此类推,直至合同期满。先付后用,不设免租期。 4.出租方对承租方开具财政非税收入票据,且不因开具票据类型影响本次挂牌价格。 5.待本次公开出租的租赁期满后,承租方若有意继续承租该资产,应再次通过公开市场交易获取租赁权。 6.标的是以现状出租,承租方应无条件接受该标的。如标的中所涉及的资产信息与现状有差异,则以《评估报告》中评估信息为准,面积差额变化不影响本次产权交易的价格和结果。意向承租方提交租赁申请前需对标的及政策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递交租赁申请时须承诺已充分了解标的现状和瑕疵,并对本次租赁行为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充分的认识,不因租赁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延期交付、交付标的瑕疵等)而向出租方和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进行追责和索赔。 7.本项目其他需披露的事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于在公开挂牌期间至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现场进行查阅。 |
联系方式
联系人 | 华中文交所 袁经理 |
联系电话 | 13129906490 |
项目基本信息
出租方简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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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 |
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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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 情况 |
类 型 |
事业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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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址) |
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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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朱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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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开办资金) |
43.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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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余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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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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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武汉市洪山路66号 |
传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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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 |
邮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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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决策及行为批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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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决策情况 |
党委会决议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完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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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行为批准情况 |
上级主管单位 |
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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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 |
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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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
同意省直机关综合服务中心2处国有资产对外公开竞价招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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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标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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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武昌区惠明路2附5号452.84㎡房屋三年承租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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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方式 |
单价挂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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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格 |
5247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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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武昌区水果湖横路附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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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期 |
3年 |
免租期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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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面积 |
452.84㎡ |
权属文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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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用途 |
餐饮及其配套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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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状态 |
空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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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介绍 |
总面积452.84㎡,其中1楼为268.36㎡,2楼为184.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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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 情况 |
评估机构 |
永业行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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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文号 |
鄂永资评报字[2024]第WH03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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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基准日 |
2024年12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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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价格 |
5247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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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备案)机构 |
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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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备案)日期 |
2025年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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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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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 条件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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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 后如未征集到 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24)个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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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选择网络竞价交易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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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方式 |
多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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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付方式 |
按季度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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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递增方式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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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 优先承租权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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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付费主体 |
承租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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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项目涉及交易双方的产权交易费用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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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租赁相关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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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项目涉及交易双方的产权交易费用全部由承租方承担。在出租方确认承租方已将首期租金汇入指定的账户,并提供有效的国库上缴凭证等租金交纳证明材料后,华中文交所 将在5个工作日内从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应支付的交易双方全部产权交易费用。 (二)意向承租方报名登记时须交纳交易保证金到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报名登记的意向承租方名称即为交纳保证金的主体)。 (三)意向承租方须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项目公告内容及成交结果与出租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 (四)承租方须在《资产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缴纳首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 (五)根据资产租赁使用期间管理要求,出租方提出: (1)在下一个缴款周期开始前1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须向出租方一次性足额支付下一个缴款周期的租金;若承租方自下一个缴款周期开始计算起,未支付租金达1个月时,出租方可以单方面解除租赁关系。 (2)出租方按约定将资产交付承租方后,若承租方需要对交付房屋进行装修改造,装修改造事项需事先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批准,再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及风险,且不得影响资产固定设施的结构及消防配套设施(若承租方按实际使用确需部分改造的,必须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批准后,方可对资产进行适量改造或增加设施,其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3)承租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将资产对外转租、分租或转借;不得出现与本公告明确的资产用途不一致的行为;不得从事扰民的营业种类,且保证不得从事违法活动或存放危险物品,否则出租方有权立即终止租赁关系,因此产生的所有法律风险、经济责任及赔偿损失,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且出租方有权追究责任和损失; (4)承租方是资产租赁期间的实际管理人。在资产范围内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5)对于资产(建筑)结构出现的不安全因素,承租方应及时向出租方报告。若承租方发现资产结构出现不安全因素未及时向出租方报告,其责任由承租方承担。若因发现不及时造成资产及出租方的装修、装饰部分损失,由承租方负责。 (6)承租方须承诺按时交纳租金和按约定应当由承租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期间的水电、垃圾卫生、防火、防盗、“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物业费等费用。 (7)租赁期间,承租方应合理使用所承担的资产及其附属设施(如水、电、气设施,卷闸门、门窗等),租赁期内发生损坏的,承租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承担赔偿责任。 (8)承租方应注意水、电、气的安全使用,经常检查,防范事故发生。由于使用和财产保管不当及其他自然灾害原因造成的损失或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包括水、火灾等)均由承租方负责,出租方有权对受到的损失依法追究赔偿。 (9)资产租赁合同到期之日,承租方应向出租方归还本资产的使用权及管理权。因承租方对承租资产装修改造而形成的建筑部分均由出租方按现状无偿承继,对不符合要求的,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恢复原貌。未经出租方同意留存的物品,出租方有权处置。 (10)本项目设履约保证金4.5万元,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时间向出租方直接缴纳。租赁履约保证金在《资产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方将房屋腾退并经出租方验收确认资产无损毁等情形、承租方付清全部租金及其他费用且无其他违法违约情形的,将租赁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至承租方。否则出租方有权直接从租赁履约保证金中扣取未交付租金、违约金或赔偿金等(不足部分由承租方另行赔偿)。(无履约保证金的不考虑此项条款) (六)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政府相关部门决定要求收回出租资产等不可抗力因素,双方免责,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七)意向承租方应完全认可由本项目《评估报告》中的全部内容并不持异议。 (八)意向承租方提交租赁申请前需对标的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递交租赁申请时须承诺已充分了解标的的现状和瑕疵,并对本次租赁行为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充分的认识,不因租赁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迟延交付、交付标的瑕疵等)而向出租方和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进行追责和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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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审核级别 |
交易机构初审,出租方审核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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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资格条件 |
意向承租方须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法人。不接受联合承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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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置及处置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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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要求 |
固定金额:1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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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 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截止日16: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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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账户户名: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账号:127906024210403;开户行:招商银行武昌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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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式 |
意向承租方如成为最终承租方,其交纳的保证金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部分无息退还至原交款账户; 如未成为最终承租方,其交纳的保证金原路无息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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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约定 |
1、挂牌期满,如征集到2个或2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各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相应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结束,在出租方确认承租方已将首期租金直缴国库、履约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并提供有效的租金和履约保证金交纳证明材料后,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将在5个工作日内从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应支付的交易双方全部产权交易费用后,将剩余的交易保证金无息退还至打款账户,交易保证作用终止。 2、经审核,被确定为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至该意向承租方原交款账户。 3、如因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有权取消意向承租方的承租资格,其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该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应向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余额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赔偿,若造成出租方和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的经济损失超过保证金数额的,出租方和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有权进一步追究意向承租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①挂牌公告期满后,意向承租方单方要求撤回承租申请的;②以协议方式成交的,意向承租方在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单方放弃承租资格的,或在挂牌公告期满收到《承租资格确认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未与出租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的;③以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承租方的,意向承租方未按要求参与竞价,或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最终承租方未与出租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的;④经确认的承租方未按照《关于省直国有资产收益直缴国库的通知》、《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规定及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将交易价款上缴国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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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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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项目相关的其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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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承租方须于挂牌截止日16:30前到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现场报名,逾期不予受理。 |
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